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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民合作社经营提高风险意识及建立风险管控机制

作者:互联网 发布时间:2014-11-10
摘要:新华网河南频道11月10日电(李鑫)11月6日,本网报道了《淮阳3600亩高粱迄今无法收割农民心急如焚》一文。报道中,淮阳县要发合作社与人合作种植高粱,因市场原因而致高粱无法及时收割,结果是农民收

    新华网河南频道11月10日电(李鑫)11月6日,本网报道了《淮阳3600亩高粱迄今无法收割 农民心急如焚》一文。报道中,淮阳县“要发合作社”与人合作种植高粱,因市场原因而致高粱无法及时收割,结果是农民收不到租金,合作社难以为继,粮食生产受到了影响。

    一起看似普通的经济纠纷事件,却折射出合作社经营过程中风险意识淡薄、企业自身风险管控机制缺失等问题。

    从表面上看,淮阳县农民在与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时候,没有要求合作社先行支付土地租金。合作社从种植玉米转为种植高粱前,也没有人意识到潜在的市场风险。

 

    于是,这场原本可以避免的危机,最终经由粮食收购商——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的失信而最终传导到农民身上。

    近年来,高粱种植在河南省的一些地区都有种植面积;在某些局部地区一度面积增加较快。与此同时,各地也时常传来因种植高粱发生农业生产事故的消息。

    2013年,息县的一位种粮大户种植的6000多亩高粱,有2000亩左右因为品种适应性差等因素,导致大幅度减产,损失高达200万元左右。

    2013年,在唐河县种植的2万亩高粱中,有很多地块因干旱等原因发生了减产甚至绝收的情况。

    与今年淮阳农民有着同样遭遇的,还有郸城、西华、扶沟,息县、郏县等地的不少农民或合作社。

    由于气候变化异常,近十年来我国的农业生产经常遭遇大的自然灾害影响。

    除了自然灾害之外,市场经营的风险也会随时出现。双重风险,最后都可能叠加在各类以种植业为主的合作社身上。

    因此,对于合作社来说,经营风险意识必须强化。

 

    “红高粱”危机在河南一些地区的屡次上演,说明农业合作社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很高的风险,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,类似危机以后仍会发生。

    因此,政府有关部门在服务合作社的时候,应该把对“两大风险”的分析与警示作为重要服务内容向合作社和农民免费提供,合作社与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应该及时咨询政府部门,更加精准地把握农业市场的信息行情,从而有效地避免经营盲动。

    同时,地方政府也应该建立快速救济机制,一旦发生农民利益受损,政府可在“乡村调解,县里仲裁,法院诉讼”基础之上,充分调动行政、司法资源迅速为农民及合作社提供维权服务和帮助,从而有效地化解潜在风险以及由这些风险带来的各种损害。

  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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